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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男性亦可申請扶助※

    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縣民,並有下列情形之ㄧ: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孕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社會救助法),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本款仍以致無法工作為原則,如有工作收入則以不超過公告之基本工資為限,106年為21,009元)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壹、申請項目及補助對象(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

一、緊急生活扶助

  1. 本項目依據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並會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2. 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提出申請。
  3. 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一次核發 三個月。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4.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

二、子女生活津貼

  1. 本項目依據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2. 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得提出申請。(不含第四款、第七款)
  3. 補助標準:每名子女或孫子女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ㄧ。(依基本工資調整)
  4. 申請期限:每年重新申請一次,另初次申請者得隨時提出申請;於當月15日後申請者,為下個月申請案。
  5. 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關懷訪視-訪視紀錄表。

三、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

  1. 本項目依據本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
  2. 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項規定,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第5款申請者,申請資格以該款規定之)
  3. 補助標準: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4. 申請限制:每年重新認定

四、傷病醫療補助

  1. 本項目依據本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2. 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者: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自行負擔者。
  3. 補助標準: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年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2.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年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4. 申請期限:應於傷病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五、兒童托育津貼

  1. 本項目依據本條例第10條規定辦理。
  2. 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幼兒園。(不含第四款、第七款)
  3.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新台幣1,500元。
  4.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每年重新提出申請,申請延長補助者,派員關懷訪視

六、法律訴訟補助

  1. 本項目依據本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2. 補助對象: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3. 補助標準:以實際支付金額為補助金額,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4. 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5. 申請限制:同一案件不得重複請領家暴被害人法律訴訟補助。

七、創業貸款補助

  1. 辦理單位:
    1. 身分證明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2. 辦理創業貸款聯絡窗口:
      1.  創業諮詢中心諮詢服務專線:0800-092957
      2.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分機1349
  2. 本項扶助由本府社會處核發身分證明,由申請人持身分證明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創業貸款。

 

貳、申請方式:

一、申請流程:

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申請,村里幹事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調查並交各公所完成初審,再函送本府社會處複審,經本府社會處複審後,將核發補助款予申請人及函復公所身分認定名冊。

二、申請窗口:

各鄉鎮區公所

三、應備文件:

  1.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2. 申請人印章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申請人及其子女或孫子女所得證明、財產證明、稅籍資料(由系統查調) 
  5. 學生證正反影本
  6. 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

四、注意事項

  1. 男性亦可申請扶助。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一、特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點此下載]

二、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點此下載]

三、相關申請表件

1.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增口申請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用)(連結)

2.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延長補助訪視紀錄表(連結)

3.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延長補助訪視紀錄表(連結)

4.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訪視紀錄表(連結)

5.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切結書(連結)

6.放棄續領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切結書(連結)

7.特境微保同意書黑白單面(連結)

8.雲林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之子女生活津貼調查表(連結)

 

四、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作業流程圖(連結)

※雲林縣特殊境遇家庭服務

服務宗旨: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8點 ~ 下午5點30分

洽詢電話:丁科員 (05-5522836)

服務地址:雲林縣斗六巿府文路22號4樓(婦幼及少年福利科)